没有裁判文书公开,司法诉讼成了裁判标准莫测的神秘主义
电视剧《人民的名义》里饰演一中院副院长的陈清泉有句经典台词:法律依据我来找,要想让高总赢我就有让高总赢的办法,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。这句话虽然出自一个反面人物之口,但却不无现实道理和法律现象。
这样的说理方式和裁判结果,起到决定作用的就不是法律规定,而是法官的个人好恶。至于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水平差,还是内部有“统一意见”,还是基于其他考量,案件当事人是无从得知的,反正是跟正常的法律理解、社会常识相悖的裁判结果。
尽管裁判文书公开自始就收到了不少阻力(那些不讲诚信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裁判质量不高的法官肯定反对公开,比如说上文中的那个裁判文书,就没有公开),但绝对是获得了社会评价的主流好评。2020年8月30日,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超过了1亿篇;截至2023年4月29日,裁判文书网文书访问总量超过了1021亿次。
法律规定不过是文字,要具体落实到规范社会形形色色纠纷而成的司法案件裁判中,离不开每个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,将法条规定落实到具体纠纷的处理上。换句话说,法律规定是目标是理想,只有案件当事人拿到手里的、经过法官法律理解和适用过的裁判文书,才是法律规定的现实版和效力版。裁判文书,才是现实版的法律规定。
再严密的法律规定,也无法一一对接纷繁多样的社会纠纷,例如,《民法典》规定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给受害者造成的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损失,可这些费用究竟是多少呢?光靠法条规定的那几个名词,当事人能知道法官究竟按什么标准判决赔偿金额吗?不能!
具体个案中,每个地方的法院都会制定自己的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等项目的计算标准。如果不公开这些具体标准,或是此类裁判文书都不予公开的话,尽管法条规定了赔偿项目,但具体个案赔偿多少,就成了法官的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个人自由选择。当事人无从比较,也就不知道对错,有天偶然看到别人的判决标准跟自己的不一样,会如何评价法律、司法呢?
从裁判文书公开至今的八年多,公开的裁判文书,已经融入了社会的法律生活,尤其是律师及需要诉讼救济的案件当事人。
在没有司法诉讼的起诉之前,律师及案件当事人,会通过司法文书查询跟自己案情相关的裁判文书,尤其是受理案件当地法院的,从中了解和提炼自己的诉讼主张。在拿到司法结果的诉讼之后,律师及案件当事人,会参照法院此前的裁判文书,对比自己案件的裁判说理及司法结果,是否符合既往的裁判标准,以此给出司法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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